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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檢決字第 012219 號
律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法務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律師證書存根或
毀損之律師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法務部公報公告作廢。
第 9 條
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
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