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律師證書存根或 毀損之律師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法務部公報公告作廢。
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 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