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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015836 號
律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8- 1 條
高等行政法院、專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與已核准律師登錄之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重疊者,律師得於各該法院執行職務。但第一次執行職務時,應
向該高等行政法院、專業地方法院提出已登錄之證明;登錄有變更者,亦
同。
律師得於最高行政法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