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
高等行政法院、專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與已核准律師登錄之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重疊者,律師得於各該法院執行職務。但第一次執行職務時,應 向該高等行政法院、專業地方法院提出已登錄之證明;登錄有變更者,亦 同。 律師得於最高行政法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