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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011801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
,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
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
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
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行政資訊,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主動公開者外,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一  公開或提供有危害國家安全、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利益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
    間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四  行政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  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
    權者。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  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行政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