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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會決字第 048955 號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
生活,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及看守所;所稱收容
人,指監所之收容人。
第 4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第 8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
第 16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外役監條例、感化
教育作業規則、強制工作作業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循預算程序充作改善
收容人生活設施、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