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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00154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
  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
  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
  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第 45 條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