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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00132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