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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3072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
  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
  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
  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