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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199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74- 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
  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
  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