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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093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
  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