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
第 108 條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
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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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條 |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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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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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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