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 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情形外,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