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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14635 號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
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 7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情形外,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