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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行執一字第 000456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