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 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 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 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 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政、 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