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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矯決字第 000149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第 41 條
教育每日二小時。
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
學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