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教育每日二小時。 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 學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