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確實依照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以下簡 稱期限要點) 所定期進行,並防止遲延案件之發生,訂定本要點。
十七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前二點規定之 人員,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