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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政六字第 011576 號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 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 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三) 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 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 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 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 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 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
一、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二、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三、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