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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7889 號
仲裁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第 35 條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
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