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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46245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
  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9 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