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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195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除指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
保護機構外,得由法務部另行指定之。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
    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  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  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  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  審議委員會。
八  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第 13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八款所定其他之協助,包括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信託
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