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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195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  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  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  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