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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矯決字第 03424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
,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
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逾期不報到者,以脫逃論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