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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24265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 72 條
保管之財物,於釋放時交還之。但有正當理由,得於釋放前許其使用全部
或一部。
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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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
法務部所屬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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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
    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