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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1858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81 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
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
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監務委員會之
決議。前項受刑人之假釋並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