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 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 裁定停止戒治後, 辦理出所。
受刑人經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