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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172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7 條
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
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