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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172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7 條
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
前二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46 條
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瘖啞之人,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
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56 條
受刑人心神喪失時,移送於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