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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041860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法院對留置中之被告或少年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時,
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外,應即釋放之。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
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
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被告或少
年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執行保護管
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