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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020773 號
律師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7- 1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