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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8)法律決字第 040067 號
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27- 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