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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決字第 030048 號
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40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