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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40768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
  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
  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
  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