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2576 號
律師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48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第 50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
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