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執行職務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 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