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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2576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
一  民事事件。
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