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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21755 號
信託法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10 條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第 11 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第 22 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第 34 條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