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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9820 號
仲裁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54 條
仲裁機構,得由各級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及辦理仲裁事
件。
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仲裁費用、調解之程序與費用,由行政院會同司
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