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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01389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