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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00684 號
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