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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4833 號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管訓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
育執行之。
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
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
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