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