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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642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64 條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五歲之兒童。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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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監、院、所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應依左列標準審核之
    :
 (一) 收容人不得於監、院、所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
 (二) 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
      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監、院、所
      之業務、設施或職員為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
      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監、院、所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
      劇情及拍攝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得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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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
    之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