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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01134 號
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煙毒之查緝,應由主辦及協辦機關,察酌各地自然環境,嚴密佈置,切實辦理:
  一、於海島港口機場及國外貨物輸入必經路線,應由各查緝機關切取聯繫,經常檢查。
  二、煙毒走私入境後,發現可疑藏匿之地區,嚴密佈置檢查人員隨時檢查,以防漏網,各
      級地方自治人員有協助查緝機關查報施用煙毒者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