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 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 任灑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 防治措施。 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 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