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 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 裁定停止戒治後, 辦理出所。
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出所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持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及執 行保護管束函副本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