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年度工作計畫,應就左列原則及因素策劃: (一) 工作項目分為綜合規劃、防貪業務、肅貪業務、機密維護、安全維 護、政風組織與人事管理等。 (二) 依照法務部政風司對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需求。 (三) 適應本機關之特性及實際狀況。 (四) 針對上年度計畫之實施檢討分析其得失,作為下年度計畫改進之依 據。
五 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 權之政風機構備查。
七 年初之工作計畫及年終之工作成果得失檢討,應填具報告表 (工作計 畫表及檢討分析表如附件一、二) ,分別於年度初前一個月及年度終 了一個月內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權之政風機構,以為業 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