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5 月 24 日) 非現行 |
第 10 條 |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其他有關政風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
二、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三、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四、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五、與本機關政風有關之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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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
4 | 四 年度工作計畫,應就左列原則及因素策劃:
(一) 工作項目分為綜合規劃、防貪業務、肅貪業務、機密維護、安全維
護、政風組織與人事管理等。
(二) 依照法務部政風司對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需求。
(三) 適應本機關之特性及實際狀況。
(四) 針對上年度計畫之實施檢討分析其得失,作為下年度計畫改進之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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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 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
權之政風機構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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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 年初之工作計畫及年終之工作成果得失檢討,應填具報告表 (工作計
畫表及檢討分析表如附件一、二) ,分別於年度初前一個月及年度終
了一個月內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權之政風機構,以為業
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