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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6158 號
民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