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