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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0989 號
民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337 條
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
亦得為抵銷。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