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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24919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